反垄断的终极目标是消费者受益
今年上半年以来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和行动,显示监管部门反垄断行为的态势和决心,但这样的反垄断行动,不能仅仅以对企业的罚款而结束,不能以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执法部门对垄断行为的一场运动而结束,其终极目标应该是让消费者确实受益。
比如,反垄断行动启动之后,所引发的洋奶粉降价潮在一定程度上是惠及消费者的具体体现之一,但这种体现是否能持久,是否能真正惠及消费者,这个恐怕就很难乐观了。
在反垄断调查中的惠氏奶粉因主动降价而免于处罚,但日前又推出了“新配方产品”,新配方产品和旧配方产品配方一致,但价格却回到反垄断行动前,因而遭到了变相涨价的质疑,惠氏此前降价承诺中的“文字游戏”也因此曝光在消费者眼前:为何要将降价范围特别界定为“市场上现有的” 产品?
新配方新包装是乳企涨价的惯用伎俩,如果企业遭遇反垄断调查,只需配合调查并暂时宣布降价就能换来免罚,学会“这一招”之后,谁还会将反垄断调查真正当回事?反正风头过后,企业很快就能通过推出新配方新包装重新涨价。
这次反垄断调查,相关部门对奶粉企业做出6.7亿元巨额罚单,但如果奶粉的价格还是那个价格,质量还是那个质量,消费者唯一看到的差别是奶粉又换包装了,这无疑对反垄断行动效果的一次反讽,消费者的真正受益还是没有得到体现。
因而,可以说,反垄断调查不应是一次性行动或者一场运动,而是常态化的制度监管,特别是得力的价格监管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,这才能真正让消费受益,才能真正让反垄断达到效果。
当然,要让反垄断真正达到目的和取得效果,要期待更多的行动和途径。这次反垄断行动,有关部门虽然开出6.7亿的巨额罚款,但对于那些已承担更高购买成本的消费者来说,巨额罚款与他们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关系,罚款将被纳入国库,合法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并不能通过罚款得到补偿。
那么,这些蒙受损失的消费者如何得到得到补偿?一种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,通过司法向有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讨回损失,因为《反垄断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,索赔于法有据。
在这次的反垄断调查行动中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可说是代表着国家公权力打击垄断行为,而如果有消费者的对垄断行为进行民事索赔,则是代表消费者对自己私权利的维护,如果公权力和私权利结合,也许反垄断能够取得更大的效果。
但是,个体消费者或者是小部分消费者要进行民事诉讼索赔,他们要取得企业的垄断市场数据和行为证据是十分困难的,因而,至今还没看到有消费者对企业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,这不能不说是私权利在反垄断中的一种缺失,也是公民社会没有得到体现的一种现状。当年王海凭着《消法》49条,进行索赔的“王海现象”似乎难以再度显现。
中国的《反垄断法》已经实施了五年,但垄断行为的界定与责任判罚不清、执法程序透明缺失以及消费者利益诉讼执行薄弱等问题一直存在,笔者认为,《反垄断法》实施还应鼓励并推动产品间接购买者、利益相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在公权力进行处罚之外,发动消费者私权保护的积极性。
(责任编辑:DF1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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